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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良才犯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良才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941号罪犯陈良才,男,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年3月5日以(2010)肥东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良才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经本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刘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良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良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良才减去有期刑期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