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赖明妹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明妹,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初字第794号原告赖明妹,女,汉族。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廷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海斌,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赖明妹不服被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作出的收回经济适用住房决定一案中,因本案的审判须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伍建卿人民陪审员 肖晓璐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郭 卫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