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与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张立新、张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张立新,张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179-2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吴中路288号。负责人毛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墩。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立新。被执行人张玉萍。本院在执行(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白牡丹面业有限公司、张立新、张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难以处置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