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邹城市建筑公司与邹城市市直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邹城市市直机关供油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1548号原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北兴路。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兴平,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邹城市市直机关供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东外环与崇义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步红卫,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告邹城市市直机关供油站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后,原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839元,由原告负担7399元,退回原告诉讼费4440元。审 判 长 苗 勇人民陪审员 王广生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