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2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与陈某甲经电话联系,约定陈某甲向被告人黄某购买500元的毒品,于是,被告人黄某至苍南县灵溪镇都市商务宾馆305房间从陈某甲处拿了毒资500元,后被告人黄某以400元的价格通过打卡的方式向他人购买了一包毒品,并将该包毒品放至都市商务宾馆305房间门口交给陈某甲。经鉴定,交易的毒品重0.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3月25日16时许在苍南县灵溪镇胜利路126号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封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理化检验报告、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某、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物证SIM卡二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毒品尚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黄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涉案毒品0.4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戴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