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北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北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XX乡XX村XX屯**号。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3)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覃某、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贵港市港北区XX乡XX村集体留用土地XX标段处,用自带的钢锯、柴刀盗伐桉树11株。同日13时许,黄某某和其妻子潘某某(另案处理)去到上述地点,再次盗伐了桉树3株,在盗伐的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经查,被盗的桉树系广西XX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共盗伐桉树14株,盗伐林木的蓄积为2.3384立方米,材积为2.235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某某、廖某琼、廖某明、廖某良、谢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林业厅文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实,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林业承包合同书、交地确认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报告、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蓄积达2.33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锯两把、柴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周小杨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俊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第十七条第一款: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