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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黄定虎、李东华与任和林、彭晓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定虎,李东华,任和林,彭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顺庆执字第676号申请执行人黄定虎。申请执行人李东华。被执行人任和林。被执行人彭晓莉。申请执行人黄定虎、李东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和林、彭晓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和林、彭晓莉至今未协助申请执行人黄定虎、李东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爱心街四海小区五幢车库(产权证号:081532号、建筑面积30.51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4.37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黄定虎、李东华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兰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