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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磁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磁民初字第615号原告钟某,农民。被告姚某,农民。本院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姚某为离婚纠纷���案,原告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