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献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王国亮与徐俊国、张俊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国亮;徐俊国;张俊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藁城营销服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王国亮,住河南省。被告徐俊国,藁城市。被告张俊保,藁城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藁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藁城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亮诉被告徐俊国、张俊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藁城营销服务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亮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