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李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悦臣与马梦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悦臣,马梦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846号申请执行人刘悦臣。被执行人马梦洲。上述当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审结。该案(2013)李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平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将案款350元于2013年12月16日交纳法院,因此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李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平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乔培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