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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李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时文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