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39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李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家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时文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