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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洪金满与童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金满,童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保字第3号申请人洪金满,农民。被申请人童志平,农民。申请人洪金满因与被申请人童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万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管玉如所有的浙H·M9789号宝马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童志平所有的价值130000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