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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仁昌诉被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昌,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744号原告杨仁昌,男,汉族,1961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阳远良,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永华。委托代理人赵艳芹,女,汉族,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仁昌与被告四川鑫和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仁昌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仁昌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仁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成杨仁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