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紫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金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显超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人民陪审员 杨绪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