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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告金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显超人民陪审员  李平玉人民陪审员  杨绪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