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王永秀、杨志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秀,杨志军,刘德娥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990号申请人王永秀,女,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杨志军,男,汉族,1963年9月2日出生,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刘德娥,女,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住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王永秀与被申请人杨志军、刘德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刘德娥在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店分社,914102020011107297973账户上的存款10000元,914102020011109655595账户上的存款4500元,914102020011106706080账户上的存款3000元,914102020011106706116账户上的存款5000元,914102020011106731887账户上的存款13030.56元,共计35030.5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3年8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兰英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