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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二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金桥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金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378号原告:阜阳市金桥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组织机构代码67891548-2.法定代表人:江少华。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阜阳市金桥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2013年8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金桥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本案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史 涛审判员 祝翠平审判员 沈中蕴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