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诸民初字第27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月惠与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杭州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惠,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杭州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758-2号原告:王月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光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钓锋。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郦卫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寿均华。被告:杭州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友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惠与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居民区村级经济合作社、杭州晟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月惠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月惠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月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依法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王月惠负担。审 判 长  郭 昕代理审判员  张晓龙人民陪审员  楼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汝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