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程建岭与被告程建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岭,程建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2113号原告程建岭。委托代理人刘建新。被告程建刚。委托代理人卢永海,河北振远律师事务员律师。原告程建岭与被告程建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建岭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岭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程建岭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王仲雷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田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