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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8月7日以其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高某某50元。审判员  张宗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彩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