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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高杰、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与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992-1号原告:高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刘霓虹,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39号庆泰大厦10楼,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刘元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杰与被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重庆吉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此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重庆元合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查封、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程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