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高洪新与刘万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新,刘万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576号原告高洪新,男,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万山(又名高达),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新与被告刘万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