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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高洪新与刘万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新,刘万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576号原告高洪新,男,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刘万山(又名高达),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新与被告刘万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麻建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肖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