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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啸、吕自慧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啸,吕自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291号原告韩啸,男。原告吕自慧,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永军,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刘迎春,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韩啸、吕自慧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啸、吕自慧以双方己私下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啸、吕自慧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啸、吕自慧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韩啸、吕自慧负担。审判长  张丰景审判员  来明锁审判员  程广德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