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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立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20-04-07

案件名称

朱松团、朱长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松团;朱长青;杨朝茗;禹州市三都天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立民初字第4号申请人:朱松团,男,生于1969年7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公民身份号号码:4110811969070925XX。被申请人:朱长青,男,生于1976年4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杨朝茗,女,生于1978年1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禹州市三都天泉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禹州市褚河乡小刘村。申请人朱松团因出借给被申请人朱长青、杨朝茗、禹州市三都天泉实业有限公司款200万元未还,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房产、办公家俱及其他设备等共计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长青、杨朝茗、禹州市三都天泉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办公家俱及其他设备等共计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会娟审判员 :赵建平审判员 :康殿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