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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泌民初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1209号原告张x,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诉讼费105元由,由原告张x承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