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商辖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丁岗晟峻五金厂与镇江合利精工艺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新区丁岗晟峻五金厂,镇江合利精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40号原告镇江新区丁岗晟峻五金厂,住所地本市新区丁岗镇唐村。被告镇江合利精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丁卯开发区纬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新区丁岗晟峻五金厂与被告镇江合利精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镇江合利精工艺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勋审 判 员 许 军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