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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执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冯育芳与李炳高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育芳,李炳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保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冯育芳,女,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和兵,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炳高,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建筑业。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冯育芳与被执行人李炳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育芳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李炳高的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2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冯育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炳高的存款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明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