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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9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焦开建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焦开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947号罪犯焦开建,男,生于1977年10月11日,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以(2010)明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焦开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五千元。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0)滁刑终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焦开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焦开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焦开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开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