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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民高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9-10-16

案件名称

陈方义与初骅峻、第三人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寨子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方义;初骅峻;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寨子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福民高初字第89号原告陈方义,男,37岁,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初骅峻,男,43岁,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第三人: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寨子村委会。地址: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寨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方义与被告初骅峻、第三人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寨子村委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方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春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贵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