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何炎林与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炎林,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573号申请执行人何炎林。被执行人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雷跃先,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北光,董事长。何炎林诉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服装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6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河南省电子规划研究院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办至何炎林(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铮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浩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