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光路与重庆市天友纵横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光路,重庆市天友纵横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光路,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黄明庆,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松柏,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40号1幢3-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天友纵横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石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杨轲,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16号2单元8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中。上诉人郑光路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天友纵横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茂业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11183号民事判决。郑光路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5日进行了审理,郑光路因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本院批准其缓交,并当庭告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郑光路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光路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本案应按上诉人郑光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光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欲晓审判员 肖怀京审判员 郑 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夏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