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辽县民二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孙玲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辽县民二初字第00084号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法定代表人:马忠良,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xx,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隆昌镇。被告:孙玲,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隆昌镇。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玲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忠良及委托代理人孙xx、被告孙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诉称:200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孙玲的丈夫那起仁签订果树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从2001年1月1日到2030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日支付承包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原、被告按合同履行。2013年那起仁过世后由其妻孙玲继续实际经营管理果园。2011年被告交承包金1000元,尚欠1000元,2012年和2013年承包费没有交。现被告拖欠承包费共计5000元。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果树承包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孙玲辩称:合同真实性无异议,欠款数额也对,但两年承包费没交是因为有村民在我承包的果树下种地并喷洒农药造成果树已经不能结果,利益受侵害因此没有交承包费。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日,原告辽阳县隆昌镇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孙玲丈夫那起仁签订果树承包合同一份,合同四至约定为金家坟往上至北沟后堵,包括大卧子,成片果树边,总计150棵。承包期为30年,从2001年1月1日到2030年12月31日止。每年1月1日支付承包金2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原告交付了果园给被告一家经营管理,被告一家每年按约定交付承包费。被告孙玲在其丈夫2013年过世之后继续实际经营管理果园。但从2011年开始被告以有农户在其承包果园地边喷洒农药伤害其果树为由,只支付原告1000元,尚欠1000元,2012年和2013年的承包费没有交。被告经营管理果树却没有向原告交纳承包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承包费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书证《果园承包合同》,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经双方举证、质证和经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委会与被告孙玲的丈夫那起仁签订的《果树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将果树交付被告一家经营管理,被告应按约定交纳承包费。被告孙玲在其丈夫那起仁过世之后,继续实际经营管理果园。且被告对拖欠承包费的事实和数额均无异议,故对于原告请求给付拖欠承包费5000元一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有村民在其承包的果树附近种地并喷洒农药造成果树已经不能结果,其利益受侵害才没有交承包费一节,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且该事由与本案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阳县隆昌镇得胜村民委员会果树承包费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孙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国楠代理审判员  赵小涛代理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许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