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行审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5)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郑华敏,吴文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杭桐行审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金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申屠妙琴。委托代理人:徐利群。被执行人:郑华敏。被执行人:吴文婷。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郑华敏、吴文婷强制执行社会抚养费11365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桐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郑华敏、吴文婷强制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余 水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智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