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叶玉如与赵俊尉、李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如,赵俊尉,李子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621号原告:叶玉如。委托代理人:郑卢姓。被告:赵俊尉。被告:李子新。委托代理人:潘爱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如诉被告赵俊尉、李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玉如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玉如以补充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玉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玉如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灿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叶权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