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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城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永东。被告:韩某,个体工商户。原告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永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有一子,原名张某、婚后改名韩某,被告带有一女,取名韩某某,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少,彼此了解不够,属仓促结婚,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后被告逐渐暴露出酗酒、脾气暴躁、疑心重、不能真心接纳孩子、对家庭不负责任等诸多毛病,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为了孩子一忍再忍,但被告不但不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某辩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原告在诉状中称:酗酒,脾气暴躁,不说实话,疑心重,不能真心接纳孩子,对家庭不负责任,因家庭琐事吵闹,辱骂原告。1、酗酒:原告称我酗酒,家中有几瓶几两酒,别人不知道,原告不该不知道吧?亲朋好友也都知道我没有酗酒的习惯,何谈酗酒?2、原告称我脾气暴躁,我的亲朋好友、邻居,包括外地的朋友都知道我是一个实实在在、不随便发脾气的人,贵院可以调查。3、原告称我不说实话,那我五年来把经济权都交给原告掌握,我把心交给原告,何谈不说实话?4、原告称我不能真心接纳孩子,孩子上学、放学。不管春夏秋冬,刮风下雨我都去接送,孩子生病我都陪同、护送去看病。还有我的父母、兄弟都对孩子很好,经常给他买食物、玩具,过生日给他买生日蛋糕,难道这些不算接纳孩子?那你说怎样才能算接纳孩子?5、原告称我因家事吵闹,辱骂原告,两个人在一起过日子,不可能没有一点磕磕碰碰,总会有吵闹,但不会因此就过不下日子。综上,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7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曾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7月8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中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应认定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偶尔发生矛盾和摩擦是难免的。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与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和好是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亓鑫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