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鄞商外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鸿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鸿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商外初字第58号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兆坤。委托代理人:沈文根。被告:宁波市鄞州鸿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桂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鸿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90560元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64元,减半收取1032元,由原告长兴化学工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