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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58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XX贵犯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贵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70号罪犯XX贵,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以(2010)明刑初字第00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XX贵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XX贵,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XX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XX贵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XX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2013年5月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XX贵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安徽省明光市司法局明光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在犯罪之前与社区群众相处关系和睦,口碑较好,原所在单位领导、员工对其工作和为人评价较好,在犯罪之前无犯罪前科,社区干部同意接收并积极配合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其亲属签订了假释保证书,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其所在社区认为该犯犯罪之前社会关系良好,邻里关系和睦,社区干部和家庭成员对其回归社区矫正态度积极诚恳,其家庭生活环境状况良好,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成熟。明光市司法局明光司法所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明光市社区矫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XX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贵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