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鸿梅与被告李树兴、姜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梅,李树兴,姜淑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李鸿梅。被告李树兴。被告姜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梅与被告李树兴、姜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梅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鸿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鸿梅负担。审 判 长 张东虎审 判 员 李国辉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毕勇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