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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鸿梅与被告李树兴、姜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梅,李树兴,姜淑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李鸿梅。被告李树兴。被告姜淑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鸿梅与被告李树兴、姜淑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鸿梅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鸿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鸿梅负担。审 判 长  张东虎审 判 员  李国辉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毕勇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