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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玉友与赵君、赵兴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甲,赵某乙,王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1879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邵凯,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柴树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