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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民重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赵万谦与闻花、唐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谦,闻花,唐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重字第28号原告赵万谦,男,汉族,回族,农民,住南阳市七里园乡大屯村。被告闻花,女,成年,住宛城区汉冶办事处老庄村。被告唐璐,女,回族,农民,住南阳市七里园乡大屯村,系原告之二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谦诉被告闻花、唐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争议标的物涉及的房屋系不动产,位于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十里庙,按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移送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张宏显审 判 员  刘琳波代理审判员  郭凤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