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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孔迪与被告高晓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迪,高晓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3347号原告:孔迪,男,汉族,1991年5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旗口镇孔家屯村X号XX号。被告:高晓崴,男,汉族,1993年3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迪与被告高晓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通知原告于7日内交纳诉讼费。现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