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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美良与深圳市方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1640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美良,男。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方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肖某,均系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美良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方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美良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51元,由本院退回。审判长 梁 媛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袁劲秋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涂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