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周柏新与浙江中豪管桩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柏新,浙江中豪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615号原告:周柏新。委托代理人:王卫平。被告:浙江中豪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弟。原告周柏新诉被告浙江中豪管桩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周柏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由原告周柏新负担。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