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桐商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周柏新与浙江中豪管桩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柏新,浙江中豪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615号原告:周柏新。委托代理人:王卫平。被告:浙江中豪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弟。原告周柏新诉被告浙江中豪管桩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周柏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1168.5元,由原告周柏新负担。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