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郝某,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蔺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白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