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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周启江与熊贵华、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启江,熊贵华,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启江,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邓贵昌,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满珠,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贵华,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金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何广贤。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启江因与被上诉人熊贵华、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启江以其在二审中与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不再追究佛山市顺德区东顺木业有限公司涉案的相关责任、其愿意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申请执行熊贵华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由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周启江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启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周启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洁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梁泽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