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金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强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3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金强,曾用名孙金金,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育才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4月2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3年7月12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褚汉华、褚强强,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金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金强及其辩护人褚汉华、褚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元月下旬,孙金强在鑫亚珠宝店以8600元的价格收购韩佳坤等人盗窃聂欣的一条重28.325克黄金项链,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为1212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金强与被害人聂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孙金强已赔偿被害人聂欣损失8000元,被害人聂欣对被告人孙金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金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物证照片,现场图、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被害人聂欣的陈述,证人牛文静、韩佳坤、贺世豪、薛汝鹏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金强明知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金强具有认罪、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且赔偿损失并征得谅解等情节,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金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武 磊审判员 李苏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孔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