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张某甲、张某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某甲,张某乙,殷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韩某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某乙,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甲,女,1988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大港区。上诉人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3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3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上诉人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康 艳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