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车玲与王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玲,王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619号原告车玲。被告王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玲与被告王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车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