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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朱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车玲与王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玲,王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619号原告车玲。被告王煜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车玲与被告王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1733元,由原告车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