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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温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龙刑初字第86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辩护人罗某,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贾某,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底以来,被告人温某在其所在的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XX有限公司多次盗窃铜线。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温某在公司将工作时处理的一批铜线捆成小捆,藏在腰间带回其住处藏匿。2013年5月1日前后,被告人温某在公司将同事工作岗位上的一批白铜藏于腰间,带回其住处藏匿。2013年5月3日前后,被告人温某在公司将工作时处理的一批铜线捆成小捆,藏在腰间带回其住处藏匿。2013年5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温某在公司将工作时处理的一批铜线捆成小捆,藏在腰间准备带回其住处藏匿时,被报案人罗某发现并报警,被告人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主动带领公安机关到其住处查获所盗窃的赃物。经鉴定,被告人温某总共盗窃该公司红铜线(含铜99%,线径0.1毫米)10千克,价值人民币650元;锡铜线(含铜98%,线径0.12毫米)3千克,价值人民币204元;半成品铜线约0.5千克,因规格型号不详,无法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温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温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丹霞(兼)书 记 员 彭    琰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