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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江菲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菲,上海海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403号申请执行人江菲。被执行人上海海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浽德路2弄20号楼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2695685。法定代表人章定均,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菲与被执行人上海海盈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3)第861号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向本院缴纳案款4000元及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3)第86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