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与黄铭、周志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黄铭,周志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912号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所地******。负责人:余关健。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周志琳,女,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被告黄铭、周志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靖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